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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样的生命,不同的赔偿

发布时间:2019-11-11 15:51 编辑:未知 浏览量:

(作者:朱瑞)



叮铃铃……,电话来了。

你好,是朱律师吗?

您好!谁问有什么需要帮您的。

故事就此展开。

山娃的爹在工地开塔吊,在接电线的时候触电身亡,问我该如何索赔。

问了一些基本情况,山娃爹是在建筑公司上班,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,五险一金齐全。这就很简单了,山娃爹与建筑公司是正式的劳动关系,而且有工伤保险,他们应该先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,然后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。根据规定工亡赔偿金的标准是,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,还有丧葬费,是6个月工资。

回答完这个咨询,又是忙碌的一天。法律人的工作,常常出现戏剧般的情节。

晚上,又接到一通电话。这次是一个装修公司的老板,几经辗转找到我这里,他工地上也出现了一起工人死亡事件,居然又是触电身亡。

赵老板开了一个装修公司,他的朋友张总承包了一个装修工程,于是借用他公司的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,然后张总找了一个包工头来施工,包工头的哥哥是施工队的水管工,昨天在接换灯泡的时候触电身亡,工人家属开口索赔150万元。因为是用赵老板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,他担心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。

你也许会认为,同样是在工地触电身亡,赔偿范围应该是相同的。错!!!

同样是工人触电身亡,但水管工是受雇佣于包工头,二者之间是劳务关系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,一字之差,这两者可是差着十万八千里。劳务关系中,包工头只给水管工发工钱,五险一金可是一个都没有。所以,水管工是无法去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。他可以向包工头主张人身损害赔偿,也可以向张总主张赔偿。当然了,他也会把赵老板一并告上。这是因为,法律规定,雇员受伤的由雇主赔偿。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,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虽然张总是实际发包人,但名义上却是赵老板。因此,赵老板需要向法庭证明,是张总借用他的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,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,那么,赵老板将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果。

同样的劳动者受伤,在我们国家,身份不一样,索赔的依据也是不一样的。山娃爹适用的是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水管工适用的是《侵权责任法》。那么,水管工能否也主张工伤赔偿呢?

能!!!

想知道怎么办吗?敬请关注泽界律所,我们将在线下活动中为大家分享具体的索赔方法。





办案随想

前些天,接到一个在工地上触电身亡的案子,代理死者一方。这个案子,死者受雇于包工头,包工头从建筑公司手里接的活儿,建筑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是总承包合同。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说,给包工头干活发生了事故,就找包工头索赔。有些人会去找建筑公司索赔,但对于为什么要找建筑公司索赔却不明就里。对于这个案子,可以主张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,也可以主张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。前者手续比较复杂,一般人很少懂得这个。后者手续简单,但赔偿的力度有限,有时甚至出现包工头跑路,根本拿不到赔偿。我们接到这个案子后,通过一系列的努力,最终拿到了工伤赔偿,受害人家属非常满意。

有些人会问,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,可是本案中明明是雇佣关系,你们怎么会拿到工伤赔偿呢,肯定是做假了。

可是,我要问一句,同样是工作,为什么要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呢?同样的生命,为什么要不同对待呢?

假作真时真亦假,真作假时假亦真。当工人以建筑公司员工的名义出现在工地时,真真假假已经开始错乱了。律师的作用在于什么,在于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人的需求是非常复杂的,利益的分配正在是各种复杂的需求之间平衡的结果,如果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的需求相互匹配,他就会真正的成为一名建筑公司的技术工人,正是由于各种原因,在不愿或者不能成为正式的建筑公司工人的情况下,这个工人加入到包工头的工队中,并以现在的这种方式进入到工地工作。如果不出事,建筑公司、包工头、工人会正常完成施工,然后按照预计利益分配方案取得各自的报酬。事故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平衡,于是利益需要重新分配。建筑公司需要为他们当初违反承诺,将本应由自己员工完成的工作交由包工头而付出代价。包工头当然跑不了干系,他雇佣工人的成本必然低于建筑公司雇佣工人的成本,为了这节约下来的成本,他也需要付出代价。最终,建筑公司和包工头各付了一笔赔偿金,死者家属按照工伤标准获得了赔偿。利益的分配再次恢复了平衡,死者得到了应有的尊重,可以瞑目了。

人们对律师的评价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。可以感受到,在死者家属看来,律师是他们的恩人,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,他们很难按工伤标准获得赔偿。在建筑公司和包工头看来,我们的存在对他们而言简直就是一场灾难,如果没有我们的存在,他们可以用很少的赔偿就解决这件事情。不论人们是爱也好、恨也罢,总有人需要我们的帮助,而在帮助他们的过程中,也在实现我们自己的利益需求。It was the best of times, it was the worst of times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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